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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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8:58

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章程

2023-10-26

序 言

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41号(企业服务中心附属2号楼),2022年12月正式对外免费开放。博物馆建筑面积12886㎡。

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共收集文物、文史、文献8000余件(套),图片12000张,口述历史视频35人,共228分钟。

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以红岩重型汽车发展轨迹为载体,提弘扬三线精神为主题,展现了半个世纪前来自五湖四海的三线建设者自力更生、艰苦卓越的奋斗历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

本馆住所: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41号(企业服务中心附属2号楼)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编制委员会。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375万元 。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开展文物保管和展示服务,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负责文物等藏品的征集、保管、展示、研究与宣传。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藏品有关的历史学、艺术史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以历史主题的陈列展览;

(二)协助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二)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文化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负责馆藏文物的收藏、保管和展示宣传工作。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与自然科学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文物犯罪;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七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机关委派一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二)本馆员工理事四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三名理事由本馆职工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理事一名,由社会知名人士、文化界人士等组成。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本馆邀请,经举办单位确认产生。

(四)中小学教师一名,由关心和支持文物事业的一线中小学教师组成。首届中小学教师理事由本馆邀请,经举办单位确认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重庆红岩重汽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十一)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本馆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 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任免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

(七)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名,本单位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

监事会主席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会主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任1名,其产生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委派任命。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主任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五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五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六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七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