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丨养老院内发生冲突导致伤亡,机构应当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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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9 13:17

2020年4月,重庆市合川区某老年公寓内,两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唐某某和尹某某发生冲突,导致尹某某死亡。

2021年2月,唐某某因病死亡,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终止审理。但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仍应关注。受害者一方家属能要求民事赔偿吗?应该向谁主张赔偿?作为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照护有疏漏,应该承担责任吗?

对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进行了解答,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俩老人在养老院内发生冲突

唐某某和尹某某均为入住重庆市合川区某老年公寓的老年人,且都患有老年痴呆症,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始料未及。

2020年4月中旬,尹某某无故到唐某某位于老年公寓3幢1-2室住所的床上睡觉,后两人发生抓扯。几天后,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来到尹某某位于老年公寓3幢1-4室的住所,见尹某某睡在床上,便手持铁棍向尹某某头部实施殴打。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尹某某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据了解,涉案的铁棍是老年公寓装修后遗落的。

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唐某某的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唐某某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被鉴定人唐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唐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

2021年2月14日,唐某某因病死亡。2021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终止审理。

老年公寓被要求赔偿

在案件发生后,尹某某的家人也将涉案老年公寓、唐某某的家属同时诉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唐某某的家属和老年公寓赔偿原告因尹某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8万余元。

对此,唐某某的家属表示,唐某某已经死亡,生前也未留下遗产,家属申请放弃对唐某某的遗产继承,也就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年公寓则认为尹某某的死亡与老年公寓无关,老年公寓按照协议提供服务,对入住的人员尽到了监护和护理义务,尹某某的意外死亡系唐某某的侵权行为所致,故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尹某某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唐某某应当承担尹某某死亡的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唐某某在审理中死亡,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已经终结,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本案被告(唐某某的几位家属)系唐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在审理中虽然明确表示放弃对唐某某遗产的继承,但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唐某某的遗产金额、房屋位置等,负有对唐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算的相关义务。

而被告老年公寓系提供自理老人或介护老人的吃、住、洗、娱乐、疗养等的养老服务机构,本案中,被告老年公寓对前往入住的老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管理人的收益、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能力等因素。该老年公寓入住的老人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老年公寓作为管理人,未及时清理能够致人损伤的物品,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合川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因尹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9695元、丧葬费43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相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1900元,合计损失284873元。判决由被告唐某某的家属在继承唐某某遗产范围内赔偿,老年公寓承担不超过赔偿总额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85461.9元。

养老机构应加强危险物品管理

近年来,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并不鲜见,对此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施加暴力一方可能年事已高,但是仍需承担相关责任。

合川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邓雪花介绍,两方发生冲突,根据冲突性质和情节轻重,施暴者一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等;行政责任方面,因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政违法的,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

此外,施暴者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邓雪花表示,养老机构系养老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对养老人员存在约定的照护义务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养老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关注养老人员身心健康,发现养老人员与人产生矛盾纠纷或存在危险时要及时干预,进行心理疏导并通知家属,防止事件升级。情节严重的,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

邓雪花提示养老机构,在日常经营中要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除了本案中“遗落的铁棍”,常见风险物品还包括厨具利器、老化电气线路(包括供气、供电、取暖设备)、移动火源、特殊食品药品、陈旧的居住环境设施、尖锐文体娱乐活动器材等。另外,湿滑地面、障碍物、楼梯等也可能成为导致老人摔倒受伤的安全隐患。

原标题:《民主与法制时报丨养老院内发生冲突导致伤亡,机构应当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