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对外服务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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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3 15:36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24小时对外服务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巩固殡改成果,加强殡葬管理,推行绿色殡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殡葬改革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工作管理,协助办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咨询电话4008341834坚定信心,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服务项目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建立殡葬基本惠民制度,树立殡葬改革新风,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骨灰集中存放,倡导节地型生态葬。积极开展“三沿五区”裸露坟墓治理,灵车接运严禁“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建私坟。继续巩固火化率和骨灰集中存放率,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积极倡导和推动节地型生态葬法,提高生态葬比例,大力提倡不保留骨灰。

  (二)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守灵治丧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三)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灵堂租用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四)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保障制度,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鲜花灵堂布置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从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狠抓落实,切实提升殡葬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强化基层日常监管。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遗体告别仪式明确并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殡葬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源头监管、处理及时。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7〕33号)要求,切实落实殡葬专管员、协管员制度。

  (二)加强殡葬行政执法。加快殡葬执法机构建设,各地都要建立统一的殡葬执法机构,选好配强人员,解决办公用房以及车辆等执法装备,保障执法需要。在管办分离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规范执法程序,司法鉴定提高执法水平,实行定期巡查通报制度,对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与相关考核挂钩。

  (三)实行属地长效治理。各地要因地制宜,以高速公路两边的裸露坟墓整治为重点,实行长效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对乱葬乱埋、私建坟墓、骨灰入棺安葬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基层组织依法处理。旧城改造、新路开通及各类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老坟墓,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民政、公安、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予以指导,镇村配合,统一就近纳入骨灰集中安置点,坟主不得自行迁坟易地重建。

  (四)实施殡葬惠民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民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的财政投入,按照适度普惠的原则,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五)规范墓地的建设经营行为。

  1.平抑墓地价格。公墓、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基本服务价格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墓区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做到分类设计、合理布局,并以规范化的管理、大众化的定位、多样化的选择,体现殡葬设施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应有的特性。经营性公墓要以城市公益性生态墓地为导向,确保有一定比例的低价墓供应。

  2.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批准的规划建设公墓,严禁建造大墓豪坟。新建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各地要将墓地绿化纳入当地年度绿化造林计划,对绿化造林达标的给予补助。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经营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公墓统一启用由民政部门监制的《墓穴证》。

  3.全面实行公益性墓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较大的村级或联村公益性墓地必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加强规范化管理。乡村公益性墓地严禁个人承包。

  4.全面实行墓地年检制度。从规划落实、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经营管理、优质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实行年度检查,通报年检情况,督促墓地单位依法经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对违规进行建设经营活动以及乱收费的,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倡导骨灰处理生态多样。以节地、生态、园林为方向,引导新的葬式葬法。各地要加大对生态化墓地的建设投资,对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海葬等深埋、撒散、不保留骨灰的葬式葬法,政府要给予奖励、补贴,逐步提高生态墓葬比例。

  (七)引导市民文明治丧。探索定点集中治丧,城镇要统筹设置殡仪服务点,农村要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用房,殡仪馆要加快守灵室等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起以殡仪馆为核心、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点)为依托、村(居)社区服务中心为基础的治丧服务网络,摒弃丧葬陋俗,实现节俭、定点、和谐办丧,努力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八)建设“阳光”殡葬。各殡仪服务机构要把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殡葬需求放在首位,不断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行风示范窗口建设,增强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

  四、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为各自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殡葬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切实加强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统一、措施坚决。各级党员干部要做文明殡葬的带头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居民,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各地要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民政部门要负责殡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殡葬行业管理,提升殡仪服务质量,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殡葬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公安、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丧事扰民、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国土、林业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建坟,擅自改变土(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环保等部门对墓地及殡仪服务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新闻单位要加强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的宣传;文明办要把文明治丧纳入文明社区(村)评比的重要内容;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对违法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旅游部门要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乱葬乱埋行为组织查处;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我市殡葬改革顺利推进。

  (三)实行长效考核。要逐级签订殡葬改革和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管理目标,同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人,使殡葬管理工作目标到位、责任到人。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底将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强化财政保障。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对殡葬惠民政策、“三沿五区”裸露坟墓治理、乱葬乱埋整治、生态化葬法、殡葬执法、基层殡葬专(协)管员补贴等,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出台入葬生态化墓地的奖励补助政策,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附件:绍兴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绍兴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明光

  副组长:马  民     市政府

      孙国平     市民政局

  成 员:王玉标    市文明办

      黄奇凡    市发改委

      何伟仕    市公安局

      祝智贤    市监察局

      何国梁    市民政局

      何俊杰    市财政局

      姚冬而    市国土局

      张荣社    市环保局

      石  坚    市规划局

      陈庆鲁    市林业局

      朱旭界    市城管执法局

      王建夫    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徐  彪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戴红军    镜湖新区管委会

      周伟洪    滨海新城管委会

      章行舟    市工商局

      蔡于革    绍兴县政府

      何鸿成    诸暨市政府

      徐  耘    上虞市政府

      俞忠毅    嵊州市政府

      柴理明    新昌县政府

      王静静    越城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何国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