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治理、国防保障服务、专项社会事务等工作内容。主要政策如下:
一、社会救助方面
民政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内容。
(一)城乡低保。其政策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49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医疗救助。其政策主要包括: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6〕281号)。
(三)临时救助。其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
(四)特困人员供养。其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二、社会福利
(一)老人福利。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人才培养指导、特困老人供养等工作。其政策主要包括: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社区养老服务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762—2017)。
三、社会治理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确认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法律资格,受理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对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其政策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二)社会工作。主要包括社工人才培养、服务开展、水平评价、志愿服务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社会工作,统筹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其政策主要包括: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组发〔2012〕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 的通知(渝组发〔2011〕16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7〕56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民发〔2015〕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服务“411”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5〕101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7〕56号)。
四、国防保障服务
双拥工作。近年来,围绕优抚对象保障、军民融合发展、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军属优待、军人军属权益维护等方面,先后出台了《重庆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重庆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3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持部队加强战备训练,解决军人“后路”“后院”“后代”问题,维护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同时,先后帮助解决了120多个驻渝部队反映的重难点问题,办理拥军实事2860件。
五、专项社会事务
主要包括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界线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服务、殡葬管理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等工作。
(一)殡葬工作。其政策主要包括: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等4类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盒等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在1500元限额内由政府财政埋单。
(二)婚姻登记工作。其政策主要包括: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停征婚姻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57号),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各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不得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在婚姻收养登记登记机构内开展任何营利性服务收费项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解决婚姻登记工作堵点问题的通知(渝民〔2018〕64号),从2018年5月10日起,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禁止要求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存档所需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由登记处自行复印。
(三)儿童福利工作。其政策主要包括: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 〔2006〕52号)。2008年12月25日,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对孤儿,要根据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养育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供养标准悬殊的现象”。2009年2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明确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我市印发《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和《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在全市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安置等权益。2017年4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及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9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