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重庆一中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涉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值“6.26国际禁毒日”,重庆一中法院对近期审结的一批重大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旨在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01
天气情况当暗语毒贩上演“谍战剧”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1月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2018年7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为贩卖毒品向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月20日,胡某在王某告知有毒品来源后,驾车由重庆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王某汇合。同月25日晨,王某单独从他人处接收甲基苯丙胺后,与胡某分别驾车返回重庆。
在进入高速公路重庆段之前,按事先约定,胡某驾车在前探查,并利用“大太阳”“天气好”等天气情况作暗语三次通过电话向驾车在后的王某通报卡口检查情况,意图通过高速公路站口进入重庆市区。当日13时10分许,王某行至G93沙坪坝收费站卡口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王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毒品三袋,共计净重16799.81克。
13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高新区将胡某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三袋毒品均为含量70%以上的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799.81克,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处罚;胡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胡某以贩卖为目的从王某处购买的毒品尚未交接,未实际控制毒品,其本人的贩卖毒品犯罪是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02
毒品犯罪“屡教不改”终被判无期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2018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22时许,朋友周某打电话让李某来购买质量较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携带毒资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向周某购得毒品2袋用于吸食。后李某来到沙坪坝区老双碑108号梯坎处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1999.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此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6克予以没收。
03
聚众吸毒后捅杀同吸者被判死缓
被告人熊某,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2018年5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2018年5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在其租赁房内容留被告人张某与宫某、桂某、程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19时许,因毒品交易纠纷,熊某持刀捅刺程某颈部、胸部等处,致其全身多处受伤。随后,熊某指使张某与宫某、桂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清理现场、丢弃凶器,并于22时许让三人将程某送往医院抢救。
23时35分,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系单刃锐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次日,被告人熊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在抓获张某的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1.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张某帮助熊某清理现场、丢弃作案工具、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2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熊某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04
快递运毒逃不过法网恢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3月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2018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2018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3月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汉族,2018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女,1980年8月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2018年2月1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贩卖给被告人周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夹藏于40箱茶叶中,安排被告人彭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1月10日下午,周某收取了该批茶叶并搬运至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某小区,取出毒品分别藏匿于该小区两间租赁房内。当日20时许,民警在藏毒的租赁房内将周某抓获,并当场在两间租赁房里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56.89克、1867.54克。
与此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落网。21时许,周某的女朋友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一停车库被抓获,民警从程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
1月12日,民警在程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的租赁房内查获程某与周某共同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8.73克。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彭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并安排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某受他人安排采用物流运输的方式运输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23.16克,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98.92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周某在与程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程某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
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05
吸毒后杀害他人获死刑
被告人聂某,男,1987年3月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2018年10月1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后,于2018年10月12日15时许,驾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在被害人包某经营的门市摊位,先以拳头猛击包某头、面部,又持木凳击打,致其倒地昏迷。后聂某到车上取回一把折叠刀,对包某进行捅刺,致其死亡。随后聂某驾车前往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包某系在头部被钝器打击后意识丧失基础上,因锐器刺伤会厌部及离体组织堵塞口腔共同作用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故意杀害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聂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聂某对其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聂某犯罪使用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聂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文(包某之父)被扶养人生活费169078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兰(包某之母)被扶养人生活费169078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屹(包某之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57001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47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