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移风易俗,推进文明治丧,摒弃丧葬陋习,规范丧葬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美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关于对深化农村殡葬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辖区内丧葬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云阳籍公民和在云外来人员去世后,由其亲属或逝者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等丧事承办人承办的一切丧事活动。
二、坚持文明节俭治丧。治丧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县城规划区一律到合法的治丧场所开展治丧活动(随县城人口增长,应合理增加治丧场所),严禁在城区道路、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空地、城乡结合部等所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和从事治丧活动;严禁治丧队伍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所有治丧活动吹打演唱、燃放烟花爆竹、鸣放电子鞭(礼)炮、焚烧祭品等扰民活动。
各建制乡(镇)场镇建成区逐步推行。
农村地区办理丧事,应在殡仪服务站开展治丧活动。没有建成殡仪服务站的地区,开展治丧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开展影响公序良俗的演唱活动。
(三)倡议缩短办丧时间,殡期一般不超过3天。
(四)提倡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播放逝者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盲目攀比、奢侈浪费、厚葬薄养和随大礼之风,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三、严格执行火葬政策。除法规明确的少数民族外,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非火葬区内的公民,在火葬区去世的必须火化。火葬区域以外的非农业人口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实行火葬。
接运遗体必须使用殡葬服务专用车,禁止其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
四、实行公墓制,推行生态安葬,严禁乱埋乱葬。县城规划区去世的公民一律集中埋葬在已建成的公墓,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新增坟墓;乡镇、村(农村社区)要设立公益性墓地或集中安葬点,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点外不得新增坟墓;在县内“一江四河”第一道山脊线内和国、省、县、乡道视线范围内不得设立公墓或集中安葬点,不得新增坟墓。
提倡厚养薄葬,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少占或不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寄存等生态葬法。
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五、提倡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林区、退耕还林区焚烧纸钱、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生产销售祭祀用品;禁止制造、销售不能降解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祭祀用品;禁止制造、销售宣扬封建迷信和低俗文化的祭祀用品。
提倡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现代式祭扫活动,用更加健康文明的方式表达祭拜逝者的哀悼之情。
六、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对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严惩。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做好表率,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人员涉及丧葬事宜的,要加强引导、管理、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对全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移风易俗与精神文明奖、绩效工资、丧葬补贴、评优评先“四挂钩”,并拓展到直系亲属。
(二)对城乡其他居民,凡违反规定的,由民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运管所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将丧葬行为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管理范围,将治丧行为与村(社区)福利分配挂钩。
七、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殡葬改革主管部门:民政局55160363。
县城乱搭灵棚监管牵头部门:城管执法支队55166878。
整治噪音扰民主管部门:公安局55162700;生态环保局55162983。
打击非法制售纸扎等祭祀用品和棺材等土葬用品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55166700。
打击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主管部门:运管所55162520。
八、本通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