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泸州4人死亡的醇基燃料系“流水席”操办人购买,律师: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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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30 15:38

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刘毅

3月2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一农户家中办理丧事时,十多人误将醇基燃料当作白酒饮用。23日,据当地公安通报,已造成4人死亡,另有13人入院治疗(极目新闻3月23日报道)。24日,纳溪区有关部门通报,承办“流水席”的商家罗某将醇基燃料存放农户家厨房,被人误当作白酒给客人饮用导致甲醇中毒,目前罗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表示,罗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纳溪区有关部门发布的通报称,经纳溪区公安分局调查:3月21日,张某在丰乐镇石通村五社其弟家为其母亲办理丧事,聘请罗某(男,46岁,丰乐镇人)操办“流水席”。3月20日18时许,罗某在丰乐镇购买了五桶醇基燃料,放在张某弟弟家厨房中,作为燃料备用,未安排人员看管。3月21日午餐前,邻居王某(男,43岁,丰乐镇人)和梁某(男,34岁,丰乐镇人)在张某弟弟家厨房中,把存放的醇基燃料误认为是食用白酒,装入容量为10斤和5斤的白色塑料酒壶中,中午和晚上分别提供给客人饮用,造成4人死亡,另有13人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暂无生命危险。通报还表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确定4名男性系误食醇基燃料致死,现已对犯罪嫌疑人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购买醇基燃料的罗某为何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武汉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斯凡认为,罗某作为“流水席”的操办人和醇基燃料的购买者,具有保证该危险品不被他人误饮的注意义务,罗某没有尽到妥善的看管义务,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刘斯凡还表示,从公布的案情来看,虽然醇基燃料存放在张某弟弟家中,原则上不能仅因醇基燃料在张某弟弟的厨房就要求其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取走甲醇给其他人饮用的人员,要具体看存放的地点和存放的器具等细节才可以认定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从而确定其有无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也认为,罗某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他称,醇基燃料有毒性,且可能会让人误认为白酒,加之放置在厨房这种场所,而罗某未安排人员看管醇基燃料,这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法院认定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其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醇基燃料有毒性,外观性状与白酒类似,加之放置在厨房这种特定场所,容易造成误食中毒后果,故罗某负有提示告知、保管看护的义务。而罗某未安排人员看管醇基燃料,这与他人的误食死亡后果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因本案后果严重,如果法院认定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其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和弟弟在该案中虽然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办案机关进一步调查,如果罗某将醇基燃料放置在厨房内时,已告知张某或张某弟弟,则他们也负有看管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知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两名将燃料误做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的邻居王某和梁某,如果装燃料的容器有警示标识,或者明显与白酒容器不同,但两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王某和梁某则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