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
(摘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和工作措施,通过严格管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补齐短板,迎头赶上,全面提升火化率,同时系统解决我县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宣传先行。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心理上接受、行动上支持,为推进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坚持依法依纪。坚持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推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模范遵守纪律规矩。
——坚持久久为功。实现火化率100%目标,难度大、易反复,必须树立长远观点,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实行“县级政府主导、乡镇政府主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自4月15日起,全县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农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一旦去世,必须无条件实行火化,同时宣传发动、鼓励带动其他群众积极落实火化制度。自10月1日起,全县所有城乡居民都必须实行火葬,不得火化后再装棺土葬。少数民族城乡居民去世后,在尊重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提倡火化、节地生态安葬。
主要任务
(一)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带头践行殡葬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严格执行河北省《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包括离退休人员)要自觉做到“四带头”“四承诺”,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四带头”即: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将骨灰存放骨灰堂或葬入公墓;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四承诺”即:党员干部要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承诺书,一是承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社会监督,为广大群众树立标杆和榜样;二是承诺丧事从简节俭,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不借机收敛钱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三是承诺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四是承诺不在丧事和祭扫活动中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各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及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凡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都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二)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夯实殡改工作基础。县委、县政府把丧葬服务设施建设做为推进殡葬改革、提升火化水平的基础工作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殡仪馆建设标准》,对县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尽快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营。严格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大县级公墓建设力度,各镇积极谋划乡村公墓建设,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至少一所镇级骨灰堂或公益性公墓。在殡仪馆改造投入使用前,县民政局要协调帮助引导群众到市殡仪馆或附近县(市)殡仪馆火化,并全部减免额外费用。
(三)加强殡葬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县殡仪馆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所(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人员配备比例,配足配强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补充,绝不允许将殡仪馆向社会租赁经营。工作人员尽快配备到位,逐步采取外出跟班学习、以师带徒、岗位帮带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四)建立健全政策机制,强化推进火葬手段。县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改进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办法,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凡不能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火化证明的,一律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努力做好殡葬服务机构保障工作,保证殡葬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县镇组成殡葬改革综合监管(执法)队伍,明确职责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实现政府对殡葬活动的有效监管,依法推进殡葬改革。
(五)开展打击乱埋乱葬行为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巡查机制。各镇要以村(居)为单位,集中时间对辖区内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文物保护区、河道两岸和国省道干线两侧,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四区一线”建造的各种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一个,查处一处,全面整改。2020年底前彻底把违法占地建设的公墓整改到位,并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要强化源头防控,耕地内及老旧墓地内不得新增加坟头,严防城区群众回原籍土葬行为。各镇要坚持“疏堵结合、先疏后堵”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严禁村集体和个人向外租售土地用作墓地,严禁在耕地修建坟墓,严查私制棺木和销售行为,严查承揽修墓建坟行为,严禁火化后二次入棺土葬。
(六)引导移风易俗,推进绿色殡葬。各镇党委、政府要督导各村(居)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红白理事会,制定章程,完善制度,大力提倡厚养薄葬,特别要把推行火葬、严禁土葬写入村规民约,让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形成良好习惯和风气。凡不积极落实火葬的农户,不得评为“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在全县推行丧事礼仪改革,提倡在县殡仪馆举行吊唁或遗体告别等丧事活动后当日火化,也可火化后在家中举办丧事活动,但原则上不超过3天。鼓励以“黑袖纱、白花”新式戴孝,改革守孝模式,节约殡葬不必要支出,推进文明守孝、文明戴孝。各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常态监管,随时掌握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村入户,现场纠正处理,确保村规民约落到实处。全县各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项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事活动全程监管,引导当事人遵从我县殡葬改革政策。
(七)建立网格化制度,责任层层压实。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分包各镇,各镇科级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的全覆盖网格化管理制度。各镇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深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回原籍人员的丧事活动,确保按我县殡改政策落实。建立全县殡葬信息共享机制,各镇、城管、公安、法院、司法、卫健、交警、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强化殡葬信息统计工作,明确专人,卡死责任,即时上报死亡信息,对出现漏统漏报的严肃处理。各镇、各单位等责任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强大合力。全县各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的所有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发生死亡未火化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对殡葬改革先进镇村及率先带头落实火化的村(居)民予以重奖,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群众实行火化的积极性。自4月15日起到10月1日前,对于各村(居)民(不包含党员干部及直系亲属)率先实行火化的普通群众(农民)家庭,给予每个事主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
实行举报有奖。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火化、私自置棺土葬等行为,举报者可通过多种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推进火葬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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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