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把房屋赠给朋友,《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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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18:03

近日,南川法院鸣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

王某强(已故)生前与前妻生育一女王某丽,王某强在与前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如女儿孝顺,在自己死亡后遗留的房屋由女儿王某丽独自继承。

后随着年纪增大,王某强去到了养老院居住生活。

在此期间,为了让自己养老生活和死后丧葬能得到保障,王某强与朋友包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将自己名下位于南川区南大街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包某。

2019年,在王某强生病期间,包某家人对其进行了照顾,并在王某强死亡后办理了丧葬事宜。

王某丽知道父亲生前与包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认为包某侵犯了自己对房屋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便将包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要回房屋。

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唐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开庭明确本案诉争焦点,在庭后对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耐心细致的讲解,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兑付案款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该案顺利审结。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不常见的法律知识:《遗赠扶养协议》,这到底是什么?

基本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文:鸣玉法庭 姜福建、吴东阳

原标题:《南川法院||老人去世前把房屋赠给朋友,《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