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烈士公祭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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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4 13:54

京民优发〔2015〕2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驻京各部队:

  经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同意,现将《北京市烈士公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4日

北京市烈士公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公祭办法》(民政部令第52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4〕26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京办字〔2014〕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烈士公祭活动一般在烈士纪念日或者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纪念日举行。

  第三条 烈士公祭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市与区县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时,合并进行。 

  第四条 烈士公祭活动参加人员主要有:市和区县党委、政府、驻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烈士遗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

  第五条 烈士公祭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同级民政部门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时,一般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六条 花篮(花圈)由党委、政府、驻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花篮(花圈)由仪式礼兵护送,在公祭仪式横幅或背板前方适当位置面向公祭人员队伍摆放。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花篮(花圈)的缎带或者挽联,由出席仪式职务最高的领导或敬献各方各一位代表整理,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一)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二)烈士公祭仪式要悬挂横幅或设置背板,横幅或背板内容一般为“烈士公祭仪式、主办单位、时间等”。横幅或背板一般底色为深蓝色,字体为黑体、白色。

  (三)烈士公祭仪式现场要标明肃穆区域,设置“保持肃静”提示牌,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应着制式军装(警服),中、小学生可着校服,统一组织的行业代表可着统一的行业服装。

  获得荣誉的人员可佩戴勋章(奖章)。

  第九条 公祭仪式礼兵一般为10人左右(具体人数根据场地情况确定),由部队官兵担任,在花篮(花圈)两侧以适当队形和位置持枪(徒手)站立。

  市烈士公祭仪式所需礼兵,由有关部门协调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

  第十条 公祭仪式乐曲演奏乐队一般由30人左右组成,由军乐队或其它适合的乐队担负,一般在公祭仪式人员队伍左前方适当队形演奏。具体安排根据现场等情况确定。

  市烈士公祭仪式所需乐曲演奏,由有关部门协调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

  第十一条 公祭仪式少年合唱队一般由50名左右少先队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现场等情况确定),在公祭仪式人员队伍右前方适当队形献唱。

  第十二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瞻仰祭扫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市、区县民政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烈士公祭仪式仪程;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职责分工:宣传部门负责活动宣传报道;党史部门负责起草烈士公祭活动祭文;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公祭仪式的建议和方案,做好公祭场所保障,组织优抚对象和军休干部代表参加公祭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公祭活动的交通保障、安全警卫、消防安全,组织公安干警代表参加公祭活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少先队员献唱,组织中小学生代表参加公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公祭活动现场医疗保障;气象部门负责公祭活动气象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祭活动经费保障;工会、团委、妇联等分别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代表参加公祭活动;驻军单位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派出官兵,包括礼兵、军乐队人员参加公祭活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