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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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1 18:09

为切实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文明、环保、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凌云县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9年起,将全县土葬区全部调整为火葬区,实现火葬区全覆盖,逐步推行遗体火化,严禁违法违规占地土葬。凌云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巴乐山公墓建设和管理,乡(镇)、村(居)委员会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规划选址建设,鼓励村与村联建。

二、到2020年底,巴乐山公墓、县殡仪服务站和浩坤公墓以及乡(镇)、村屯建设的公墓投入使用。到2022年,每个行政村或集中屯建有公墓,殡葬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集中安葬率达100%,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全面整治散埋乱葬坟墓、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以及办丧扰民等现象。

公墓未建成前:县城区内去世人员要到县巴乐山公墓区内原有剩余墓穴进行安葬;其他乡(镇)、村屯去世人员引导到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主干线边界500米之外安葬,县城规划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1000米之外的区域安葬。

公墓建成后:县城区内新去世的必须到巴乐山公墓内治丧、安葬;浩坤湖景区周边新去世人员必须到浩坤公墓集中安葬,原有旧坟全部统一搬迁至浩坤公墓安葬;其他乡(镇)新过世人员到相应规划公墓集中安葬;茶山景区、县城至浩坤湖景区骑行栈道周边、县城规划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范围内以及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主干线可视面内的原有旧坟必须全部搬迁到相应规划公墓进行安葬。

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应当实行集中安葬的财政供养人员去世后,家属向有关单位申领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关于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行殡葬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02〕41号)的规定:“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实行丧事简办,自觉实行火葬。在火葬区内死亡的,所在单位凭火化证明给遗属发放抚恤金。”执行。

五、公民去世后不按殡葬管理要求实行火化和集中安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殡葬惠民政策补助。

六、县城区任何单位不得为去世者家属提供治丧场地,否则,追究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七、沿街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的,由公安、城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理去世人员遗体,无特殊情况有意拖延时间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强制执行。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处理。

九、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办丧扰民的,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并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因办理丧事阻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凌云县人民政府